下列八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国家有规定:
一、违法或违章建筑,不能买卖;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的,不能买卖;
三、教学、寺庙、庵堂等教育、宗教建筑,不能买卖;
四、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需加以保护的房屋,不许买卖;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
六、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城市私房;
七、出租人、共有权人、出典人的房屋可以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权人、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出卖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商品房销售应持有的“五证”包括:
计委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规划局的规划使用证;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证明卖方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证);建委开工许可证;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建设部近日规定,1998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权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内容。
2.住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住宅小区中,住户按照对房屋所拥有权属的不同,分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指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如签订租赁合同)而获得物业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作为物业的主人,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和参与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前者包括依法对物业自用部位占有、使用、经营、处置、修缮、改建等基本权利和依法使用物业共用设施及设备、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权利以及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后者包括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建议、咨询、批评投诉的权利。业主的基本义务就是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载明的各项条款和执行、服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这就要求业主的各项行为必须合法,并且以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于非业主使用人首先与业主发生关系(如租赁关系),非业主使用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就受到租赁合同的一定限制。即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阐明业主赋予非业主使用人哪些权利、义务;同时,非业主使用人作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也应享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权利、义务。
3.物业管理收费有什么规定?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价格形式有三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普通居住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无法分开的公共性服务,如保洁、保安、各项费用统收服务、绿化等,高档住宅亦享受同样服务的,则按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高档住宅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性服务,普通住宅同样享受的,则按高档住宅服务交费。为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分别提供的服务项目如楼体维修,普通住宅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规定交费,高档住宅的维修可不执行此收费标准。
4. 房屋售出后谁来维修?
购房后房屋的共用部位如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如分户电表以外的设备线路、分户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的维修应由房管组织负责,费用由维修基金来承担。共用部分的维护基金来源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10%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的1%,维修基金要专门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如户门窗、户内顶棚、内墙面、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维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管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